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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海洋渔船手提式灭火器配备现状、问题与对策建议
渔船内部结构复杂、通道狭窄,火灾的危险性远比陆地大,且船舶在海上作业时,火灾发生后通常只能依靠自救来扑灭火灾,因此消防设备是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的基本保证。据统计,在渔船事故中,有3%~4%是由火灾造成的。手提灭火器因其体较小、重量轻、可迅速手持移动、局部灭火有效性高而广泛应用于渔船。因此,手提灭火器的依法依规配置,直接关系到渔船在发生火情的在危急时刻是否即时可用。近年来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对我国沿海11个省市59个渔港的187艘国内渔船灭火器的配置有效性进行了抽样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渔船的消防设备状况并不令人满意。总体质量现状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11个沿海省(自治区、市)59个渔港的187艘海洋渔船的1037具手提式灭火器进行了抽样检查,检查项目为配备数量及型式、布置合理性、持证情况、型式认可有效性、技术状况、充装量、年检有效性等。抽查结果全部符合要求的渔船有21艘,合格率仅为11.2%。按检查项目统计,64.2%的渔船“配置数量和型式”存在问题,57.2%的渔船“布局合理性”存在问题,57.2%的渔船“持证”存在问题,14.4%的渔船“外观”存在问题,46.0%的渔船“有效性”存在问题,11.2%的渔船“压力指标”存在问题,41.2%的渔船“重量/容量要求”存在问题,抽查抽查项目及存在问题统计见下表。表 渔船手提式灭火器抽样检查存在问题项目统计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灭火器放置处所和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手提式灭火器在渔船不同地点的配备数量是一项重要指标,直接关系到失火时船员可在起火地点附近立即获取灭火器实施灭火,并满足灭火所需的基本药剂数量《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17版)对不同的船长的渔船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的数量有明确规定,包括起居处所、服务处控制站、机器处所等船舶航行关键场所,均应按船长不同按规定实施配置,其中至少有1具应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抽查中发现渔船上灭火器配置数量不足的情况较普遍;所抽查的187艘渔船中,有120艘渔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占所抽查全部渔船的64.2%,其中有16艘渔船缺少数量达到2具或以上。《规则》还规定,灭火器的放置环境不应有碍使用人员的正常取用,不应有杂物堆积的情况发生,灭火器的存放架不应锁死。抽查中发现,手提式灭火器在船上的放置环境较差,有将灭火器采用捆绑的方式对灭火器进行固定,有将灭火器完全放置在带有锁扣的箱子里,也有将灭火器存至无法正常取用的地方。三是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17版)规定,渔船配置的灭火器应当每年检修1次。检查中发现,无年检信息灭火器个数达216具,超过抽查总数的20%。由于灭火器筒体属于压力容器,筒体的锈蚀程度直接影响到其机械强度,而根据陆用标准《GA 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6.3条规定,灭火器检修时需要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中提(压)把及保险装置的锈蚀情况较为常见,锈蚀严重的灭火器均无检修证明;该部位的锈蚀容易导致灭火器喷射时,保险解脱力和开启力变大,造成保险装置“卡死”,无法拉出保险装置或者是无法按下压把。一些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和铅封缺失,许多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针指向红色区域,即欠压状态。这种情况主要的原因还是灭火器在经过使用或者误触发以后没有进行及时检修及充装,导致灭火器处于失效状态。四是灭火器药剂的充装量不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17版)法规中对于手提式灭火器的充装量定义如下:“手提式液体灭火器的容量应不大于13.5L,且不小于9L,其他灭火器的灭火性能应至少与9L液体灭火器相当”,而“与9L液体灭火器相当”的规定也在《CCS船舶消防指南》(1999版)规范中进行了解释,即9L手持式液体灭火器的灭火性能相当于5kg手持式干粉灭火器,也相当于5kg手持式CO 2 灭火器。渔船上所配备的灭火器主要分为水基型灭火器、CO 2 型灭火器和干粉型灭火器,其中以干粉型灭火器配置最为广泛。在抽查的过程中发现,目前应用于渔船的干粉灭火器的充装量参差不齐,充装量下至2kg,上至8kg。灭火器的充装量直接决定了其有效喷射时间和灭火性能,因此,法规对不同船长的船舶的充装总量均有规定;充装总量太少,势必减少灭火器的有效灭火时间。对策与建议一是明确职责,加强对渔船的监督管理。针对渔船手提式灭火器配置有效性不高和数量不足的现状,各级主管部门应明确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常性地开展对渔船手提式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的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逐项提出解决方案,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禁止其出港,另外,可以参照国际上许多国家强调加强港口国监督的方式,在渔港加强对渔船的监督,对存在缺陷的船舶开列滞留性的缺陷,并禁止该船出港。二是加强对渔港船用产品经销点的抽查,杜绝假冒伪劣灭火器上船。港口的经销点是船用产品的集中销售点,也是劣质船用产品的主要来源地。渔业船舶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港口经销点的抽查,杜绝假冒伪劣灭火器在渔港的存在。可以摸清港口销售的船用产品的质量状况,指导渔民正确购买船用产品。各级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对港口周边的船用产品销售点采取突击暗访的方式购买样品,样品送第三方质检机构检测。对检测结果存在问题的销售点,建议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以杜绝假冒伪劣灭火器上船,为渔民生产与作业安全保驾护航。三是提高渔民对火灾的防范意识。渔船在茫茫大海中航行作业时一旦发生火灾,其往往会造成船毁人亡的重大危害。但火灾的发生概率相对较低,且消防设备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渔民往往将消防设备的配备数量作为通过渔船检验的基本条件,而对其的质量和日常维护等配置有效性缺乏足够的重视。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强渔民对火灾防范的培训和教育,每年在渔村渔港开展消防宣传月活动,并通过在渔港张贴宣传画、向渔民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持续提高渔民防火防灾意识,在渔船上、渔港里形成人人从我做起、共同维护渔船安全的良好氛围。